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 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 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 悟,辞言无所 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 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 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 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 ,直指是非以饰其 身,以此相持, 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