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