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 敌怒之;自多其 力,则毋 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 计,誉异人与同 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 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 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 深计而不疑,交 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 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 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