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 以其失穷之;自 勇其断,则毋以其 敌怒之;自多 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 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 忠无所拂悟,辞言 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 也。得旷日弥久 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 ,以此相持, 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