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 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 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 用,出禁钱以振元 元,宽贷赋 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 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 稽诸物,及商以取 利者,虽无 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 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 有租及铸,率缗 钱四千一算。非 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 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 田,以便农。敢 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