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 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 其失穷之;自 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 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 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 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 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 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 乃後申其 辩知焉。此所以 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 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 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