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 饰所说之所 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 毋以其失穷之;自 勇其断, 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 多其力,则毋 以其难概之 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 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 者,则明饰其无失 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 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 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 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