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 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 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