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 徙广饶之 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 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 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 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 虽无市籍 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 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 人轺车二算;船 五丈以上一算 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 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 者,以其半畀 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 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