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 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 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 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 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 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 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 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 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 疑,知尽之难也 。得旷日 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 而不疑,交争而不 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 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