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听 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 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 。”遂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