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 :“郡国颇被菑害 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 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 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 ,请算如故。诸 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 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 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 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 骑士,轺车以一算 ;商贾人轺车二算 ;船五丈以上一算 。匿不自占 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 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 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 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 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