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 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 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 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 以其难概之。 规异事与同 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 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 ,则明饰其 无失也。大忠无所 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 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 而周泽既渥 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 是非以饰其身, 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