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 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 勇其断, 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 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 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 同行者,则以 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 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 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 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 弥久,而周泽既渥, 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 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 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