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 ,贫民无产业者, 募徙广饶之 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 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 邑稽诸物 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 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 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 ;商贾人轺车二算 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 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 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 敢犯令,没入 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