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 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 ;自勇其 断,则毋以其敌 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 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 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 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 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 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 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 功,直指是非以 饰其身,以此相 持,此说 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