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 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 自勇其断 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 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 与同计,誉异人 与同行者,则以饰 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 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 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 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 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 其功,直指是非 以饰其身,以此相 持,此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