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 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 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 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 官。异时算轺 车贾人缗钱皆有差 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 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 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 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 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 算;船五丈以上 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 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 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 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 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