蔡泽曰:“若夫秦之商君 ,楚之吴起,越之大夫种 ,其卒然亦可原与?”应侯知蔡泽之 欲困己以说,复谬曰: “何为不可?夫公孙 鞅之事孝公 也,极身无贰虑,尽 公而不顾私;设 刀锯以禁奸邪,信赏罚 以致治;披腹心,示情素 ,蒙怨咎,欺旧友,夺 魏公子卬,安秦社 稷,利百姓,卒为秦禽将破敌,攘地千里。吴起之事悼王也,使 私不得害公 ,谗不得蔽忠 ,言不取苟合,行不取苟容,不为危易行,行义 不辟难,然为霸主强国,不 辞祸凶。大夫种之事越王也,主虽困辱,悉忠而不解,主虽绝亡,尽能而 弗离,成功而弗矜 ,贵富而不骄怠。若此 三子者,固义之至也,忠之节也。是故君子以义死难,视死如 归;生而辱不如死而荣。士固有杀身以成名,虽义之所在,虽死无所恨。何为 不可哉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