蔡泽曰:“若夫秦之 商君,楚 之吴起,越之大夫种,其卒然亦可原与? ”应侯知蔡泽之欲困己以说,复谬曰:“ 何为不可?夫公孙鞅之 事孝公也,极身无 贰虑,尽公而不顾私;设刀锯 以禁奸邪,信赏罚以致治;披腹心,示情素,蒙怨咎,欺旧友 ,夺魏公子卬,安秦社稷 ,利百姓,卒为秦禽 将破敌,攘地千里。吴起之事悼王也,使私不得害公,谗不得蔽忠,言不取苟合,行不取苟容,不为危易行, 行义不辟难,然 为霸主强国 ,不辞祸凶。大夫种之事越 王也,主虽困辱,悉忠而 不解,主虽绝亡,尽能而弗离, 成功而弗矜,贵富而 不骄怠。若此三 子者,固义之至也,忠之 节也。是故君 子以义死难,视死如归;生而辱不如死而荣。士固有杀身以成名,虽义之所在,虽死无所恨。何为不可哉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