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 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 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 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 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 饰其无失也。大忠 无所拂悟,辞言无 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 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 ,乃明计利害 以致其功,直指是 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 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