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月,齐太仓令淳 于公有罪当刑,诏狱逮徙系 长安。太仓公无男,有女五人。太仓公将行会逮,骂其女曰:“ 生子不生男,有缓急非有益也!”其少女缇萦自伤泣,乃随其父至 长安,上书曰:“妾父为 吏,齐中皆称其廉平,今坐法当刑。妾伤夫死者 不可复生,刑者不可复属,虽复 欲改过自新,其道无 由也。妾原没入为官婢, 赎父刑罪,使得自新。”书奏天子,天子怜悲其意,乃 下诏曰:“盖闻有虞氏之时,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,而民不犯。何则?至 治也。今法有肉刑三,而奸不止,其 咎安在?非乃朕德 薄而教不明欤? 吾甚自愧。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。诗曰‘恺 悌君子,民之父母’。今人 有过,教未施而刑 加焉?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 。朕甚怜之。夫刑 至断支体,刻肌肤,终身不 息,何其楚痛而不德也, 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! 其除肉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