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 利。於是公卿言: 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 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 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 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 有差,请算 如故。诸 贾人末作贳贷 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 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 一算。诸作有租 及铸,率 缗钱四千 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 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 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 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 者,及其家属, 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