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 所说之所敬,而 灭其所丑 。彼自知其 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 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 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 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 乃後申其辩知焉。 此所以亲近 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 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 ,深计而不 疑,交争而不 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 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 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