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 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 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 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 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 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 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 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 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 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 畀之。贾人 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 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