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 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 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 ,出禁钱以振元元 ,宽贷赋,而 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 县官。异时 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 差,请算如故。诸 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 邑稽诸物,及 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 籍,各以其物自 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 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 一算。非吏 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 ,轺车以一算 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 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 无得籍名田 ,以便农。敢犯 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