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 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 ,则毋以其失穷之 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 之;自多其力 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 同计,誉异人与 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 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 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 渥,深计而不疑 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 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