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 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 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 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 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 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 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 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 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 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 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 不悉,戍边一岁,没 入缗钱。有能告者 ,以其半畀之 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 其家属,皆 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