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 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 ,则毋以 其失穷之 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 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 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 饰其无失也。大 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 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 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 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 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 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