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 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 丑。彼自知 其计,则毋 以其失穷之; 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 ,则毋以其难概 之。规异事与 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 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 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 申其辩知焉。 此所以亲 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 日弥久,而周泽既 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 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 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