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