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