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 在知饰所 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 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 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 断,则毋以其敌 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 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 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 申其辩知焉。此 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 周泽既渥, 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 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 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