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 则毋以其失穷之; 自勇其断,则毋 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 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 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 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 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 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 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 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 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 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 致其功,直指是非 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 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