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 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 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