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 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 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 之地。陛下损膳 省用,出禁钱以振 元元,宽贷 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 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 有差,请算如故 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 稽诸物,及商 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 率缗钱二 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 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 边一岁,没入缗 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 半畀之。贾 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 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 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