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 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 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 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 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 饰之无伤 也。有与同失 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 。大忠无所 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 ,而周泽既渥,深 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 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 此相持,此说之 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