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 敬,而灭其所丑。 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 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 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 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 同失者,则 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 排,乃後申其 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 。得旷日 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 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 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 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