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 积货逐利。於 是公卿言:“郡国 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 陛下损膳省用 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 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 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 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 ,率缗钱 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 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 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 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 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 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 便农。敢犯令,没 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