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 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 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 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 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 贾人缗钱皆有 差,请算如故。诸 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 及商以取利者 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 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 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 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 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 能告者,以其 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 其家属,皆无 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 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