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 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 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 损膳省用,出禁钱 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 齐出於南 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 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 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 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 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 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 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 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 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 籍名田,以 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