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 以其失穷之;自 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 。规异事与同计, 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 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 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 其辩知焉。此所 以亲近不疑,知 尽之难也。得旷日 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 ,以此相持,此说之 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