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 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 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 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 与同行者,则 以饰之无伤也。 有与同失 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 辞言无所击排 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 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 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 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 ,此说之成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