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 饶之地。陛 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 元元,宽贷 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 贾滋众。贫者畜 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 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 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 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 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 及铸,率缗 钱四千一算。非吏 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 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 车二算;船 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 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 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 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