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 在知饰所说之所 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 毋以其失穷之; 自勇其断,则毋 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 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 人与同行者 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 击排,乃後申 其辩知焉。此所以 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 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 交争而不 罪,乃明计利害以 致其功,直指是 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