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 说之所敬,而灭 其所丑。彼自知 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 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 之。规异 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 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 无所拂悟 ,辞言无所击排,乃 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 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 ,深计而不 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 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 以饰其身,以此 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