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 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 其敌怒之 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 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 排,乃後 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 不疑,知 尽之难也。 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 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 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