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 利。於是公卿言 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 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 ,宽贷赋,而民不 齐出於南亩,商 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 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 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 居邑稽诸物,及 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 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 者三老、北边 骑士,轺车 以一算;商贾人 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 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 。有能告者 ,以其半畀之 。贾人有市籍 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 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 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