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 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 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 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 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 异事与同计,誉异 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 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 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 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 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 ,直指是非 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