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 其所丑。彼 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 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 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 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 乃後申其辩知焉。 此所以亲 近不疑,知尽之难 也。得旷 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 而不疑,交争而 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 之成也。